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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理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工业协会锅炉协会(简称锅炉协会),英文名称为Boiler Association of China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锅炉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制造、经营、科研、设计、院校和工程成套等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限制的全国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和谐、诚信、创新、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振兴和发展我国工业锅炉行业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是锅炉协会机构,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址设在内蒙赤峰地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传达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

  2、收集国内外本行业基础资料,开展行业情况调研,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本行业发展规划,推动行业内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3、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和预测,协助政府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外部环境创造条件;

  4、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标准化技术机构等组织起草、修订本行业的国家和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制定、修订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5、推动和督促会员提高产品质量,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质量管理工作,协助企业对产品质量进行诊断、咨询和认证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产品质量的分析和评价工作,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介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可信产品,培育推荐行业名牌产品;

  6、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和产品结构调整工作,开展技术咨询和交流,开展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及产业发展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接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

  7、组织建立本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收集统计网络,开展本行业的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沟通交流,并协助政府部门搞好本行业经济技术指标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本行业经济运行分析;

  8、与国外同行业相关组织建立正常的联系和工作交流机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与国内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交流合作。

  9、对本行业企业的税收、产品价格、资金信贷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为政府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提出建议。收集整理分析产品价格、税收等信息,组织开展行业产品价格协调工作;

  10、组织交流企业改革、企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推进现代化企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推动企业和行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1、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行业职工培训;对行业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劳动管理、分配制度等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改革劳动、工资制度和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12、在产品进出口、利用外资等方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维护国家和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产业安全,政府的反倾销工作;

  13、实行行业自律,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14、编辑行业经济、技术、产品等资料,出版行业内部和面向社会的有关刊物;

  15、承办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纳会员,入会的会员均为锅炉协会会员。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在中国境内从事锅炉(含部件)制造、锅炉辅机制造、销售、安装、改造等业务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承认和遵守锅炉协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入会。经锅炉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报请锅炉协会备案,即成为锅炉协会会员。

  会员单位的代表须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的一名在职主要负责人,参加本分会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外商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可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一名能通中文的人士作为其代表与本会保持联系。

  第九条  申请入会单位应填写锅炉协会协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一式二份,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等资料一并提交本会秘书处并缴纳入会费,由本会秘书处审核后报理事会批准。本会秘书处将一份“入会申请表”上报锅炉协会备案,由锅炉协会颁发统一印刷、编号的会员证书。会籍自分会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优先并优惠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3、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权对本会领导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质询、建议,并进行监督;

  5、对涉及本行业内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以至需要诉讼的问题,有权要求本会予以协助;

  6、优先获得本会发行的刊物、技术经济资料及其他信息,并优惠享有本会组织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工作条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3、按要求及时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接受本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本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6、为维护本会的团结统一,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本会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凡申请入会或退会均应履行中本会规定的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如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作为自动退会。会员严重违反本会工作条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锅炉协会核准后,予以除名。

  会员退会、除名应交回会员证且原交纳的会费不退,其在本分会的职务、权利和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锅炉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或30%以上会员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本会工作条例;

  2、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决定本会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合并等;

  4、在锅炉协会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收取会费的标准;

  5、选举和罢免理事;

  6、审议并批准行规行约;

  7、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本分的全部工作,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在充分酝酿(理事会成员必须在行业中有代表性,有一定规模,有较好经济效益,遵守行规行约,热心行业工作等的企事业单位)后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数一般情况下为会员总数的1/4左右。

  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受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即为本会理事。理事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和每年至少一次的理事会议,凡连续两次缺席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将被取消。理事因故离开本单位或退休,理事单位须调整理事人选并书面通知本分会。

  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必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必须获得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2、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3、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议理事的变更;

  4、根据理事长的提名选举秘书长;

  5、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6、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审核通过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本会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的设立和聘任;

  8、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9、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10、审查经费收支情况;

  11、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在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期均为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通过,方可任职。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在行业中享有较高威望的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通过,任期四年,可连任。名誉理事长和顾问可参加正、副理事长会议和理事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热心行业工作,办事公正;

  3、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理事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提名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选举;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分会的日常工作。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立办公室、组织与联络部、信息统计与咨询部、科技质量与标准化部等部门,各部门主任由秘书长提名,理事长批准。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若干名组成。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理事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1、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3、提出本会秘书处内部设置、撤销、合并建议,报会员大会批准;

  4、提出副秘书长人选以及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5、提出本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锅炉协会规定管理合法占有的资产,并按规定建立单独核算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工作的收入;

  3、国内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4、政府部门的拨款和补助;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本会任务开展的活动支出;

  2、刊物、信息、资料、书报等费用;

  3、本会工作人员报酬,其中人员津贴发放由理事会决定;

  4、本会所需要的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支出;

  5、表彰本会工作人员及活动积极分子的奖励等费用;

  6、其他正当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中电协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按规定本会经费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管理,接受理事会监督,定期向中电协、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及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锅炉协会审查同意并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即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锅炉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电协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在会员大会召开前报锅炉协会审查同意,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条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电协,经锅炉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经2015年11月2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工作条例自锅炉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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