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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24-03-18 11:14|栏目: 维修细则 |浏览次数:

  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和科研的物质基础,为使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校验工作规范化,发挥仪器设备正常功能,延长使用寿命,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维修工作分为自修(各处室、院部、实验室日常维护保养及小修);内修(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修);来校修(院外维修人员);校外修(仪器设备送校外修理)等多种方法。

  二、校各单位损坏的仪器设备,首先要立足本单位自行修理。若确实无力修复,则由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向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填报《教学仪器设备报修单》,按上图申报步骤维修。

  三、中心接报后,一小时内派人上门检查。不能立即修复的,需向申报人说明原因。中心维修人员在更换已损坏元件后,应在维修申报记录表上写明废旧元件,交回总务处,同时在当日中心“工作日志”记载。

  四、 设备在保修期中损坏,由中心(或协同总务处、采购中心)负责联系供应商及时维修。过保的仪器设备,尽量安排内修。中心对自行修理的仪器情况要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依据之一。

  五、每学期期末,中心要对全校教学实验仪器设备作一次全面的检查,并指导基层单位做好维修、保养工作,损坏的仪器中心要及时组织技术力量自修或送修。保证新学期教学、科研、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对于维修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具体情况报领导审批。

  七、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的仪器设备,按《青岛滨海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规定进行赔偿处理后,方可按本细则申请维修。

  八、仪器设备更换零配件或开发仪器设备功能需要的零配件,与维修履行同样手续。新增加的附件须建立有关帐目。

  九、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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